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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畜長的大型社死現場-公布他人的手機和做愛細節會有刑責嗎?

陳品鈞律師

· 時事議題,陳品鈞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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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16) 科技業有一位已婚處長,在臉書上毀滅式自爆和供應商女業務、女客戶亂搞男女關係,不但具體說明如何在上班時間偷空開房間,還詳細描述了自己和偷情對象的各種花式性癖;更誇張的是,這位畜長還公開了文中女性的姓名、公司名稱、手機電話,因為內容太過勁爆、資訊太過具體,文章瞬間在網路上炸鍋,文中女性的社群帳號、照片、真實姓名等資訊,也迅速的在各大平台群組廣為流傳。

雖然處長強調自己帳號沒有被盜,不過「手機」有沒有被盜,或是有沒有被外力干擾導致「被迫授權」、「被迫同意代PO」就不好說了;如果他真的是因為壓力過大而導致的自我毀滅(有傳聞說他是公司皇親國戚,真的壓力很大!),那他應該趕快去看心理醫生,最好留下相關診療紀錄,好準備行使「精神障礙抗辯」!

為甚麼呢?像他這樣擅自公布他人的手機號碼、姓名、公司等足以辨識的個人非公開資料,如果損及他人利益,是有刑責的。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和100萬元的罰金。另外,他公布與文中女性的性愛細節,還說她們是「用身體換情報」,即便是事實,因為涉及私德,還是會構成誹謗罪和侵害名譽權的民刑事責任。

有網友可能會問,處長和那些女性都已婚耶,這樣不是通姦罪嗎?不算涉及公益嗎?首先,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了,所以沒有刑責問題;其次,在通姦罪除罪化以後,已經有判決認為「婚內出軌」屬於「私德」範疇。

不過筆者覺得,比起那些被他利用職務之便玩弄後,還被拖下水一起社死的女性來說,他這樣的責任都還算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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