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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陳世淙 主持律師

· 所長專欄-我在大理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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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時,

有位民庭法官承辦一民事事件,

先後辯論終結三次,均未宣判。

當時尚為判決須事先送閱年代,

院長姓田,非常嚴厲,其規定事件辯論終結後,

欲裁定再開辯論,須詳述理由。

該法官三次未能宣判原因,均係判決寫不出來。

但如以此為裁定再開辯論之理由,顯過不了關,

遂皆未為該項裁定,

而直接通知原被告及律師繼續審理。

第四次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

宣示判決主文為原告勝訴。

但判決原本隔三個月始交付書記官,

主文卻是被告勝訴,荒唐至極,引起軒然大波。

該法官嗣後雖然向原被告及律師說明宣判時,

朗讀主文錯誤,並一再道歉,

拜託不服一方提起上訴。

但荒誕行為,已不脛而走,

大家咸認遲早會出大事。

該法官嗣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任上,

果然出事,而鋃鐺入獄。

其實該法官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時,

即行徑乖張,本性難移,難怪出事。

我終於暸解什麼叫做

「沒有最扯,只有更扯」這句話。

---

民國78年以前,法官一職稱為「推事」,之所以會叫做「推事」,其實是源自清朝舊稱,意思是根據證據與事理,去「推斷」「事實」,所以稱法官為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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