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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憲法法院認為公開道歉違憲:黑人要求大牙公開道歉的謬誤】

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

· 看時事學法律,時事議題,陳品鈞律師專欄

【為何憲法法院認為公開道歉違憲:黑人要求大牙公開道歉的謬誤】

一、公開道歉合乎憲法嗎?

在黑人的me too事件中,黑人對於兩位被害人僅以「否認莫須有的罪名」草草回應,卻迅速對爆料者提出訴訟作為反擊,要求大牙負擔千萬的損害賠償之外,還要「公開道歉」來彌補其名譽的損害。這種「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權」的方式,過去常出現在法院的判決當中。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裡所說的「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就包括了「公開道歉」。

 

然而,以判決命令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人公開道歉的機制,在憲法法院近期的「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中被宣告違憲。

憲法法院指出,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除了保障一個人公開表達意見的權利,更保障一個人「不說話」的權利。因為當一個人不願意表達意見的時候,通常會涉及他個人深刻的內心世界,例如涉及政治、宗教信仰、道德價值觀或是對特定事物的觀點。當他不願意說某句話,通常是因為如果他說了那一句話,會與其所相信的事物、價值觀相違背。而公開道歉其實就是要求一個人以違背意願的方式,強迫他說出違反自己觀點的話語。這其實嚴重的傷害了一個人的言論自由,更侵害了一個人的內心道德與價值觀。

 

法院指出,在遇到侵害名譽權的案件時,法院當然期待侵權行為人可以出於自願向被害人道歉。這有助於被害人獲得精神上的安慰,感到受尊重。故侵權行為人於自認有錯時,本即得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但當侵權行為人不願向他人道歉時,如果有其他取代的手段,且比較不會侵害不表意自由,那或許應考慮採取其他手段。

目前已經有「公開刊載法院判決的機制」,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某人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既然如此,法院就沒有必要用判決命令侵權行為人公開道歉,這也可以避免過度侵害其「不表意的自由」。所以法院以判決命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二、不應要求性騷擾被害者對爆料行為「公開道歉」

如果把公開道歉制度拿到me too的脈絡下來看,更能看出,若法律容許性騷擾加害者以訴訟的方式,逼迫被害者公開道歉,根本性的強化了性騷擾案件中被害者的弱勢。世界各國之所以前仆後繼出現各種me too運動,原因就是多數性騷擾被害人根本不期待法律體系能有效的保護他們,因此被迫以在社群媒體上公開事件的方式來自我保護。

或許有許多人會質疑,為何被害者不在第一時間報案?原因通常都是加害者與被害者的不對等關係,讓被害者產生猶疑或恐懼,根本難以期待被害者能及時的發聲。例如害怕喪失工作上的機會、害怕遭受社會大眾的異樣眼光、害怕失去現在的生活,或是更直接的:害怕加害人的報復,這都促使被害人寧可隱忍,不願將事件公開出來。而且以證據為本位的訴訟制度,常常讓蒐證不及的被害人難以獲得保護;加害者與被害者在訴訟實力的落差(簡單來說,財力的落差),更使得被害者寧可選擇me too,而不選擇體制內的機制來自我保護。簡單來說,這是法律無法即時保護性騷擾被害人的困境,也是法律制度的失敗和悲哀。

 

因此,如果還容許加害者利用其強大的訴訟能力逼迫被害者公開道歉,這等同要求被害者自我否定曾說過的話、否定性騷擾事件曾經發生過,無形中加劇了被害者在性騷擾案件中的不公平地位,甚至形成二次傷害。更諷刺的是,黑人還對外宣稱,其勝訴所得的一千萬將會捐給相關婦女保障團體。殊不知他要求被害者公開道歉的行為,早就對無數(曾經)承受性騷擾的婦女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了。一千萬元的捐款,都不如他撤回訴訟來得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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