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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廳#留了星星,不是報恩,就是報仇!】

黃華駿律師

· 時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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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法普時間啦,近日某咖啡廳和消費者在網路上的大戰攻佔眾多版面,我也藉著這機會來法普一下啦~~

前情提要:

一名女顧客在日前前往台北市大同區一家咖啡廳,疑似因為不滿店家服務態度,在Google maps上給出一星評價,沒想到遭到店家的惱怒反擊,連著發布超過30則IG限時動態,甚至還將顧客姓名及社群帳號都肉搜出來,此舉也引發許多網友看不下去,反肉搜老闆,還發現他將名字改成女客人的名字,有網紅便在粉專中貼出老闆的照片,並說「你公審客人我就公審你!」

以上摘錄自東森新聞https://reurl.cc/6NAGV6

以下就這次爭議事件的一些法律議題,和大家法普一下:

1. 店家可以制定低消規定嗎?

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店家可以制定制定最低消費的規定,低消可以是一定金額,或無論消費多少金額,都必需點一杯飲料;但若店家設有低消必須要清楚的事先告知消費者,不能在結帳時才和消費者說誒我們有低消,你沒達標喔!

2. 消費者未在店內消費,可以留一星評論給店家嗎?

若確實有去店內嘗試消費,最後雙方有點不歡而散,但消費者說出的是自己的經驗和感受,雖然最後未消費,但店家是打開門做生意的,服務情況可算是可受公評之事,消費者還是可以留下評論的。

但若找了未實際去消費的朋友,或跟著瞎起鬨的網友,在未實際在該店消費過就留下不實在的評論,例如老闆食材不新鮮、衛生環境堪憂、店內狹窄、或直接辱罵店家爛店等情況,可能會成立刑事的加重誹謗罪或公然侮辱

3. 店家用一星評論回敬消費者,有違法嗎?

原則上若用字遣詞沒有涉及到人身攻擊,客觀上沒有減損消費者的名譽的情況,店家是可以適當回應的,但如果說對方是「奧客」,這個詞普遍認為會減損他人名譽,是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的!

4. 店家人肉消費者的親朋好友,做出嘲諷評論,有違法嗎?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若店家是透過網路上可以找到的公開資訊所人肉出來的資料,加以公開,原則上是不會違反個資法有罰則的規定;但如果把圖片後製,再加上減損他人名譽的文字,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且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還是有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

PS:個資法第5條有規定:但依照個資法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但這條沒有罰則,原則上被當事人可要求刪除,法律責任部分

還是回歸民、刑法處理

5. 買網軍攻擊別人,或美化自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還是要回歸留言的內容是什麼,如果是針對事實所發表的評論,那就得看這件事是不是「可受公評之事」,若只是和個人私德相關的事情,就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

如果攻擊的是其他店家(同行等),除了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外,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反之,如果是美化自己,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6. 買網軍但沒付錢(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會構成民法的債務不履行,買東西(網軍)還是要記得付錢啦!!但本案究竟是有人沒付錢,還是有人付錢給網軍黑其他人,那就不好說啦~相關法律責任?請參考上一題

最後還是奉勸大家,不要一時衝動亂說話,好好說話,不然容易吃不完兜著走,吃上官司,生意也不用做了

若本系列對你有幫助,歡迎分享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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