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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法律事易,解決社會事難】

 

陳世淙 主持律師

· 灋趣專欄,所長專欄-我在大理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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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法律事易,解決社會事難】

《EP1|法律事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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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衣服外套很多是兩面的,即一面為絨毛,一面為防水布,兩面都可以穿。

我有一位朋友,有一天上午,穿這樣的外套出門,

因天氣沒有很冷,就將黑色絨毛一面穿在外頭,白色防水布一面穿在裏頭。

下午要回家時下雨,天氣轉涼,就反過來穿,將白色防水布那面穿在外頭。

到家門口,所養的黑狗對他狂吠,他非常生氣,就一邊拿棍子要打它,

一邊罵說:「我只是衣服顏色不一樣,  竟然就認不得主人了。」

當時我剛好在場,乃予勸阻,並告訴他說:

「不能以你的立場看事情,假如今天你的黑狗出門,回來時卻是白狗,你會認得嗎?」

他不覺大笑,便放下棍子,蹲下安撫黑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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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審理案件,絕不能僅以自己之思維,來看待事情,必須以各當事人立場來看待,才能處理得圓滿。  

我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擔任法官時,曾審理一件父親自訴女兒男友和誘(和誘是指以和平手段取得被誘人同意所為之引誘)其女兒脫離家庭,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而提起上訴的案件。自訴的事實是其女(已滿16歲,未滿20歲)在桃園中壢工業區擔任作業員,被同事男友和誘同居,生下1女。

第一審審理結果,認是其女自行與男友同居,並無被和誘的事實,因而判決無罪。

本案之前在其女懷孕的時候,男友即曾向女友的父母提親,因為女友的父親要收聘金,數額談不攏而未成功。後來因為其女生產,為了報嬰兒戶口,要向其父索取被扣留之身分證,以便辦理結婚登記,被其父所拒絕,發生爭吵,男友態度不佳,其父遂憤而自訴男友犯刑法第240條第3項之加重和誘罪嫌。

本案其實事實非常的明確,男友確實無和誘事實,第一審判決無罪,並沒有錯誤,不用進行準備程序,直接進行審判程序,就可以駁回上訴而結案。不過假如這樣處理,雙方爭議並未解決,女兒恐與娘家不相往來,實在不是我所願見到的。所以就先進行準備程序,希望調查雙方意見,幫雙方調解,看是不是能夠和解,而解決問題。

女方父親是台南縣東山鄉(現為台南市東山區)樸實的農民,開庭的時候,表示扶養女兒長大,花費不少錢,女兒嫁人後賺錢即無法貼補娘家,希望收男方聘金30萬元。男方則表示家境不是很好,薪資也不高,且需扶養幼女,已經捉襟見肘,實在沒有能力支付聘金,而且嫁女兒並不是賣女兒,哪有一定要收聘金的道理。雙方各自堅持己見,而不退讓,我乃請父親先退出庭外。經過一番勸諭,男方理解父親的立場,而且知道父親並沒有獅子大開口,女兒也顧及與父母鬧翻,恐不見容於親友,且無異與娘家決絕,二人遂同意父親的要求,標會支付聘金。

調解既成,我就約雙方於某星期五上午,一起在書記官辦公室製作和解筆錄。當日男方果然真的攜帶現款前來,而父親於收訖無訛後,馬上抽出2萬元交給女婿,並且說是要補給女兒作月子錢。同時問書記官有無紅包袋,要包3千元給我,因我幫他們解決了問題。

我與書記官辦公室同仁不覺大笑,告訴他說這是職務上應該作的,能幫他們和解,實在非常高興,不能收取報酬,而予以婉拒。看著岳父母與抱著幼女的女兒及女婿,一起有說有笑歡天喜地的離去,我與同仁都同感欣慰。這件案子,後來因為自訴人撤回上訴,經檢察官同意,而無罪確定。如果當時未思考女父立場,遽行予以駁回上訴,就不會有如此圓滿的結局。

處理法律事易,解決社會事難,是我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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