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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淙 主持律師

· 所長專欄-我在大理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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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常有人妻,為悉是否為夫最愛,

每以如夫婦與夫母3人同船,適遇船難,

夫僅能救1人,會救何人相詢?

令夫回答左右為難。

清朝末年,有位寡婦帶同亦為寡婦之婆婆及未滿5歲幼兒涉水過河。

行至河中遇湍流,婆婆與幼兒均跌落河內。

其急1手拉住1人,詎河水益急,氣力即將耗盡,

如不鬆開1人,3人可能同遭滅頂。

其乃鬆開幼兒之手,

幼兒遂為河水沖往下游,而淪波臣。

其救婆婆上岸後,婆婆竟嚎啕大哭。

稱其家3代單傳,僅該幼兒可傳宗接代,,

婦不救來日方長幼兒,而救餘年不多之老人,

致其家絕後,無法面對祖先,

憂憤猝頭撞山壁死亡,而獨留婦岸上啜泣。

時圍觀者眾,一時議論紛紛。

或謂婦為盡孝道,捨棄幼兒,並無不對。

或稱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捨棄幼兒,係大不孝。

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其實人突遇危急,時間短暫,思慮難以周詳,

只要出於善念,救何人均無不對,不能苛責。

婦選擇救婆婆,難認不當。

至事後發生非預料結果,只能稱係命運。

上開妻詢夫救何人問題,夫應答覆:

「依妳指示,說救何人,就救何人。

相信妻爾後必不會再糾結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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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婦捨棄幼兒行為,

如依現行法律,其實有刑責問題。

婦依法律對幼兒有保護義務,

鬆手遺棄致幼兒死亡,

係犯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之遺棄致人於死罪。

但因婦係為避免婆婆與自己之緊急危難,

出於不得已,依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可阻卻違法,而不罰。

至婆婆撞山壁死亡,非婦所能預料,

與婦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無罪責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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