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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法律】

 

陳世淙 主持律師

· 所長專欄-我在大理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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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或許能夠補償可以量化的損失,但對於受害人來說,失去的人生該如何補償?」 

---

刑事補償法於100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

法規名稱為冤獄賠償法。

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賠償。

所稱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執行,

當然不包括執行檢察官或監獄之違法執行在內。

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第12條第1項機關之決定者,

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

而第14條第1項規定,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法官,

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

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

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時,

有一年,經指派兼任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法官,

同庭有一民庭庭長亦為兼任法官,

其承辦一不服初審駁回賠償請求決定,而聲請覆審事件。

該事件係一士兵因逃亡,

而經軍法機關判刑3年確定,

但卻被執行4年始釋放。

該多違法執行之1年,

顯是執行機關之過失所致,與士兵無關。

士兵遂請求多執行1年之冤獄賠償。

詎料初審竟認係因其犯罪之故意行為,

才會導致被多執行1年,而駁回其請求。

顯然嚴重曲解法律。

其乃聲請覆審,分由該民庭庭長承辦,

孰知該庭長竟亦認同初審決定,評議時主張駁回。

經余力陳該決定不當,

終因未獲奧援,而未能推翻,徒呼負負。

有一日,與俠女黃瑞華法官談及此事,

其竟熱淚盈眶,二人共同體悟法官必須明辨,

才能將自己案子辦妥辦好,

民眾方能得到公平正義。

---

從民國96年至民國105年,這10年間,刑事補償金額達到3億8千多萬元。

刑事補償理由,占最大宗的是「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資料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司法史上的刑事補償第三高為鄭性澤案,獲得1728萬元補償,次高是擄人勒贖案被冤枉羈押5808天的徐自強,獲得2812萬元補償。

最高是空軍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冤枉被槍決的士兵江國慶,其家屬獲得1億0318萬5000元補償。

(資料來源:上報)

法官的判決代表法律的最後仲裁,責任重大,世界上或許無法有完美的判決,但誠如庭長所言:「法官必須明辨」,才能讓公平正義真正的彰顯。「金錢或許能夠補償可以量化的損失,但對於受害人來說,失去的人生該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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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於100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

法規名稱為冤獄賠償法。

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賠償。

所稱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執行,

當然不包括執行檢察官或監獄之違法執行在內。

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第12條第1項機關之決定者,

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

而第14條第1項規定,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法官,

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

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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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時,

有一年,經指派兼任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法官,

同庭有一民庭庭長亦為兼任法官,

其承辦一不服初審駁回賠償請求決定,而聲請覆審事件。

該事件係一士兵因逃亡,

而經軍法機關判刑3年確定,

但卻被執行4年始釋放。

該多違法執行之1年,

顯是執行機關之過失所致,與士兵無關。

士兵遂請求多執行1年之冤獄賠償。

詎料初審竟認係因其犯罪之故意行為,

才會導致被多執行1年,而駁回其請求。

顯然嚴重曲解法律。

其乃聲請覆審,分由該民庭庭長承辦,

孰知該庭長竟亦認同初審決定,評議時主張駁回。

經余力陳該決定不當,

終因未獲奧援,而未能推翻,徒呼負負。

有一日,與俠女黃瑞華法官談及此事,

其竟熱淚盈眶,二人共同體悟法官必須明辨,

才能將自己案子辦妥辦好,

民眾方能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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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感言:

從民國96年至民國105年,這10年間,刑事補償金額達到3億8千多萬!

刑事補償理由,占最大宗的是「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資料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司法史上的刑事補償第三高為鄭性澤案,獲得1728萬元補償,次高是擄人勒贖案被冤枉羈押5808天的徐自強,獲得2812萬元補償。

最高是空軍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冤枉被槍決的士兵江國慶,其家屬獲得1億0318萬5000元補償!

(資料來源:上報)

法官的判決代表法律的最後仲裁,責任重大,世界上或許無法有完美的判決,但誠如庭長所言:「法官必須明辨」,才能讓公平正義真正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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