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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陸因找司機尋仇遭羈押?談教唆犯與殺人未遂。

  藝人王大陸曾因出演電影「我的少女時代」男主角「徐太宇」而爆紅,近幾年於中國大陸發展,出演不少電視劇和電影。但2025年2月18日卻因逃兵而登上媒體版面,兵役局表示,王大陸將會於3月中旬入伍。

  就在大家以為事情會隨著他入伍而告一段落時,沒想到王大陸三月初突然因涉嫌殺人未遂遭警方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經了解後得知,是2024年4月王大陸不滿Uber繞路和鑰匙遺落問題與司機起衝突,便讓友人游男幫忙找來黑道向該名駕駛復仇。目前王大陸已經以500萬元交保,涉嫌教唆的游男則是羈押禁見。

*本案目前處於偵查階段,尚未依法審判。在判決確定前,皆應推定為無罪。

只要「叫人去犯罪」就是教唆犯嗎?

  要構成刑法第29條的教唆犯,除了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言論(說話或傳送訊息皆可)外,更重要的是,還必須有「雙重教唆故意」。也就是說,教唆者自己必須「故意」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同樣也「故意」施行犯罪行為。

  所以,我們平常如果跟朋友開半玩笑說:「既然你這麼討厭他,那就在他的水裡下毒啊!」這類幹話,由於主觀上明顯沒有要害人的意思,即便對方聽了以後真的去實施犯罪行為,並不會變成刑法上的教唆犯。

  至於教唆犯會被判得多重?這就必須看教唆者是教唆他人觸犯何罪而定。因此,教唆他人偷取財物,教唆者亦觸犯竊盜罪;教唆他人搶銀行,教唆者亦觸犯強盜罪……法律不會因為教唆者本身沒有直接去實施犯罪行為而免除其刑。

如何辨別傷害罪、重傷罪與殺人未遂?以受害者的傷勢而定嗎?

  要判斷觸犯何罪,主要還是會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來判定,反而傷勢程度並非主要考量範圍。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是抱著怎樣的心態來犯罪。舉個例子:A拿棍棒毆打B,希望B出現皮肉傷,這便是典型地傷害罪(直接故意);甚至A在明知攻擊他人頭部會害對方有生命危險的狀況下,還故意拿棍棒朝B的頭部攻擊,並且不反對B就此身亡,就有觸犯殺人罪的疑慮(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就只會觸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即便最終導致了重傷亦或是死亡的結果,也只會是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刑法第277條第二項),不會因此變成重傷罪、殺人罪。
  此外,同一個犯罪行為,在刑法上只會被處罰一次。像王大陸的案例,看似同時觸犯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但最終若要定罪,也只會從中擇一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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