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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品與公務用品】

       

陳世淙 主持律師

· 所長專欄-我在大理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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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

在職場中遊走就像是武俠小說中行走江湖,是一種自我修練的過程,面對上司與主管的各種指示及要求,你到底該如何見招拆招、趨吉避凶,才能在晉升的階梯上獲得青睞,平步青雲呢?

有句話叫做「投其所好」,程度沒拿捏好就變成「投機取巧」,想在職場保平安,該是要「投其所好」還是「投機取巧」?失了分寸,可能會弄巧成拙喔!

今天就來分享庭長憶及一則有關穿中山裝取巧的故事。《辦公用品與公務用品》

某女違規停車,不滿被警拖吊,當場辱罵警員三字經,被帶回警局偵辦妨害公務。

於警員詢問過程中,與警爭執,憤而趁警員如廁,打破警員辦公桌玻璃板。

就該打破玻璃板行為,經警以觸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論某女僅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處以罰金。

檢察官大表不滿,謂明明警員辦公桌玻璃板,係警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某女故意打破,竟僅論以普通毀損罪,顯然故意輕縱,有無道理?

刑法第138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而言,

並非泛指一般辦公用物品。例如警棍、配槍、警車,與警員執行職務有關,自屬警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之物品(公務用品)。

至若辦公桌玻璃板,辦公室冷氣機,電風扇,茶杯等一般辦公用物品,僅屬靜態設備或日常用品,與警員職務之執行,無直接關係,不能認屬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一審判決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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